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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動態(tài)
    山東省施工圖審查勘察審查大綱
    2022-11-23

    第一章  總則


    一、勘察的前置性審查

    勘察文件應進行前置性審查,即在設計單位使用勘察文件之前審查完畢,使一個合格的勘察文件提交設計單位使用。

    禁止采用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勘察報告進行施工圖設計。

    對提交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勘察報告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拒絕審查設計文件;同時應上報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二、工程勘察報審應提交的資料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申請書(巖土工程勘察)1份;

    2、作為勘察依據(jù)的政府批準文件及附件;

    3、巖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務書1份;

    4、巖土工程勘察合同1份;

    5、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書1份;

    6、視審查需要,提供相應的原始記錄(包括鉆探、測試、試驗記錄、相關計算書等資料);

    7、外省勘察單位勘察的,應提供進魯備案通知單;

    8、開展勘察招投標的,應提供勘察中標文件。


    第二章  工程勘察政策性審查

      

        一、政策性審查依據(jù)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

    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

    5、《關于貫徹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發(fā)[2004]38號)

    6、《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

        二、政策性審查要點

        (一)所報工程是否存在勘察審查越級

        建筑(市政)工程審查一類機構越級:設計等級為一級、特級工程和超限建筑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審查二類機構越級:設計等級為二級工程及以上。

    依據(jù):魯建發(fā)[2004]38號文件《關于貫徹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處置方法:對越級工程應按級別進行上報。

    (二)所報工程是否存在勘察越級和土工試驗越級

    1、勘察越級:勘察單位是否存在越級勘察。

    依據(jù):應按《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工程勘察單位承擔任務范圍”及附件“工程勘察甲級(乙級、丙級)工程項目劃分表”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其中勘察乙級限小型資質只能承攬“工程勘察丙級工程項目劃分表”所規(guī)定的項目。

    處置方法:上報主管部門不良行為記錄及處罰。

    2、土工試驗越級:土工試驗室是否存在越級承攬任務。

        依據(jù):應按魯建設字[1999]27號文件進行審查,承接任務范圍與工程勘察承擔任務范圍對應,即甲級土工試驗室承攬任務范圍不受限制,乙級土工試驗室勘察乙級項目的土工試驗任務,丙級土工試驗室勘察丙級項目的土工試驗任務。

        處置方法:上報主管部門不良行為記錄及處罰。

        (三)申報材料審查

        1、勘察依據(jù)是否充分:是否提供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2、勘察合同備案審查:是否存在陰陽合同,是否達到國家收費標準的要求。

        3、跨市、跨省勘察設計單位備案審查:(1)勘察單位跨市來本市承攬勘察項目,是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2)勘察單位跨省來本市承攬勘察項目,是否已到省建設廳辦理“單項工程進魯承擔任務通知單”及本市建委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4、勘察招投標把關審查:已開展勘察招投標的市地,勘察項目是否進行了招投標。


    第三章  工程勘察技術性審查


    一、審查依據(jù)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試行)(建設部)

    《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1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02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01

    《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50025-2004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guī)范》GB50330-2002

        《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92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膨脹土地區(qū)建筑技術規(guī)范》GBJll2-87

       《軟土地區(qū)工程地質勘察規(guī)范》JGJ83-91

       《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JGJ72-2004

       《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94-2008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79-2002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guī)程》JGJl20-99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guī)范》JGJl23-2000

    《市政工程勘察規(guī)范》CJJ56-94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準》DBKl4-S3-2002

    其他行業(yè)的相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

    當標準更新時,需及時更換新標準。

    二、技術性審查要點

    巖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審查宜分勘察綱要審查、施工過程檢查和勘察報告審查階段,其各階段審查要點如下: 
                 

        (一)巖土工程勘察綱要審查要點

    該階段審查的要點是:

    1、巖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務書所填寫的內容是否齊全,技術要求是否明確;

    2、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務及要求是否明確;

    3、采用的擬建工程平面布置圖、地形圖的精度是否滿足相應勘察階段的要求;

    4、所掌握擬建工程的主要設計要素是否齊全;

    5、對場地的自然條件、環(huán)境條件和建筑經驗等資料的搜集是否齊全;

    6、勘察工作所依據(jù)的技術標準是否準確、有效;

    7、勘察方案和勘察工作量的布設是否合理,能否滿足相應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的技術要求。所采用的勘探手段是否適宜;

    8、所選用的勘探設備、儀器是否符合要求;

    9、所安排的試驗項目(巖、土、水)、數(shù)量是否滿足技術標準和工程需要的要求;

    10、各工序是否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控制標準;

    11、擬提交的技術文件是否滿足工程要求等。

     (二)勘察現(xiàn)場作業(yè)檢查要點

      現(xiàn)場施工檢查應以審查通過的勘察綱要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為依據(jù),結合場地的具體條件進行,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勘探所使用的設備、儀器、工藝、操作是是否符合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技術標準及勘察綱要的要求; 

       2、現(xiàn)場勘探點施工的位置及取樣(巖、土、水試樣)的位置、間距、數(shù)量是否符合勘察綱要的要求;取原狀土試樣是否達到相應取樣等級的要求;對試樣是否采取了及時臘封和防震、防曬和防凍等保護措施;

    3、原位測試所采用的設備、儀器的精度是否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需率定的設備是否進行了事前率定或在率定有效期內使用;測試點的位置、間距和數(shù)量是否符合勘察綱要的要求;

       4、原始記錄應客觀的反映工程現(xiàn)場實際,檢查時,(1)應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內容的全面性進行檢查;(2)原始記錄的清晰度、劃改和責任人簽署是否符合要求;(3)記錄內容是否符合勘察綱要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4)記錄所使用的記錄紙和筆是否符合長期存檔的要求;

    5、若現(xiàn)場工程條件與勘察綱要編制不一致時,是否進行了及時調整;

      6、室內試驗

        試驗項目是否按照項目分析單(送樣單)的安排進行,有無開土記錄;使用儀器的量測精度是否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標準要求;試驗操作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數(shù)據(jù)的計算是否正確;出具的試驗報告內容是否完備,責任人簽署是否齊全。

        (三)勘察成果報告的審查要點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jù)任務要求,勘察階段、工程特點和地質條件等具體情況編制,即應重點突出,內容全面,資料齊全,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有據(jù)、參數(shù)可靠,結論明確,建議合理、可行。

    審查機構應對勘察報告逐項認真的審查,其審查要點是:

    1、巖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務書所填寫的內容是否齊全,技術要求是否明確;

    2、勘察文件的相關責任人簽字是否完備,勘察資質及土工試驗室資質印章加蓋是否齊全、有效;

    3、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務及要求是否明確;

    4、采用的擬建工程平面布置圖、地形圖的精度是否滿足相應勘察階段的要求;

    5、所掌握擬建工程的主要設計要素是否齊全;

    6、對場地的自然條件、環(huán)境條件和建筑經驗等資料的搜集是否齊全;

    7、勘察工作所依據(jù)的技術標準是否準確、有效;

    8、勘察方案和勘察工作量的布設是否合理,能否滿足相應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的技術要求。所采用的勘探手段是否適宜;

    9、所使用的勘探設備、儀器是否符合要求;

    10、所完成的試驗項目(巖、土、水)、數(shù)量是否滿足技術標準和工程需要的要求;

    11、完成的勘探工作量是否達到相關技術標準和勘察綱要的要求;

    12、場地地層的劃分是否合理,地層的描述是否符合規(guī)范的要求;

    13、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量測方法是否符合現(xiàn)行規(guī)范的有關要求;對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闡述是否準確、合理;是否提供了地下水位的變化幅度和常年最高水位;對多層地下水是否進行了分層量測;當?shù)叵滤畬こ逃杏绊憰r,是否提供了滿足地下水治理需要的水文地質參數(shù),其參數(shù)是否準確合理;水質分析項目和試驗質量是否符合規(guī)范要求,其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判定是否符合規(guī)范要求,判定結果是否正確;

    14、提供的場地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是否正確;場地類別的劃分依據(jù)是否充分可靠,其結果是否正確;為液化判定所布置的工作量是否滿足規(guī)范要求,液化判別的方法是否恰當有效,液化判別所采用的參數(shù)是否可靠正確,判別結果及液化指數(shù)的計算是否正確,綜合判別結論是否合理;場地對建筑抗震地段的劃分是否正確;

    15、不良地質作用的評價方法、結論及處理措施建議是否符合規(guī)范和相關專用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及勘察文件深度的規(guī)定要求;

    16、特殊土的評價方法、結論及處理措施是否符合規(guī)范、相關專用標準及勘察文件深度的規(guī)定要求;

    17、巖土參數(shù)分析與選用的范圍、數(shù)量、數(shù)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規(guī)范的要求;提供的巖土參數(shù)是否準確、可靠,是否滿足設計的要求;各項指標之間的關系是否吻合;

    18、在地基與基礎分析評價中,所采用的公式、參數(shù)是否可靠,分析結果是否合理正確;推薦的地基持力層和基礎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19、建議的天然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參數(shù)是否依據(jù)充分、數(shù)據(jù)可靠;

    20、在樁基方案分析評價中,其樁型、樁端持力層選擇、沉樁(成樁)可行性的分析評價是否可靠、合理,提供的樁基設計參數(shù)是否依據(jù)充分、可靠、全面;

    21、建議的地基處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巖土參數(shù)是否全面、可靠、合理;

    22、對基坑工程的分析評價是否全面,建議的基坑支護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巖土參數(shù)是否全面、可靠、合理;

    23、地下水對工程的影響是否進行了分析評價,評價內容是否全面、合理;建議的的最高水位是否有據(jù)、可靠;建議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提供的參數(shù)是否合理;

    24、是否分析了施工可能對環(huán)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建議的治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25、勘察報告結論是否明確,是否具有針對性,建議是否合理、可行;

    26、是否提供了滿足規(guī)范及設計要求的有關試驗和測試圖表;

    27、平面圖、剖面圖、柱狀圖及其它圖件的繪制是否滿足規(guī)范和勘察文件深度規(guī)定的要求,其繪圖比例是否合理。

    三、審查意見

        1、合格:勘察工作質量,勘察報告質量符合強制性條文、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質量達到了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在查明地質條件的基礎上,提供了設計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shù);對建筑物地基做出了準確的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對基礎設計、地基處理、不良地質作用整治、場地適宜性、穩(wěn)定性評價等具體方案進行了對比論證,結論正確,建議可行,圖件齊全和繪制符合規(guī)定要求。

        2、不合格:勘察工作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報告質量存在嚴重錯誤或缺漏,編制深度不能滿足委托任務書對勘察工作的技術要求。


    附件1:工程建設標準主要強制性條文(房屋部分)摘錄

    若勘察工作涉及到未摘錄的其它技術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也應按條文要求執(zhí)行。

    (一)《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1

    1.0.3  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巖士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shù);對建筑地基做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場區(qū)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筑物的性質、規(guī)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fā)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wěn)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shù),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在季節(jié)性凍土地區(qū),提供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  

    8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1.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筑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于4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筑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筑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

     2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刂菩钥碧娇椎纳疃葢^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O倍的基礎寬度,并深入穩(wěn)定分布的地層;

     3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規(guī)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wěn)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jù)情況進調整。

    4.1.20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shù)量,應根據(jù)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每棟不應少于3個;

    2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shù)據(jù)不應少于6件《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shù)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4.8.5.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降水或隔滲)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9.1樁基巖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查明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guī)律;

    2 當采用基巖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巖的巖性、構造、巖面變化、風化程度,確定其堅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巖體或軟弱巖層;

    3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層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5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huán)境的影響。

    5.1.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巖溶勘察。

    5.2.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時,應進行專門的滑坡勘察。

    5.3.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危巖或崩塌時,應進行危巖和崩塌勘察。

    5.4.1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有發(fā)生泥石流的條件并對工程安全有影響時,應進行專門的泥石流勘察。

    5.7.5在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區(qū)進行勘察時,應劃分場地類別,劃分對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的地段。

    5.7.8地震液化的進一步判別應在地面以下15米的范圍內進行;對于樁基和基礎埋深大于5米的天然地基,判別深度應加深至20米。對判別液化而布置的勘探點不應少于3個,勘探孔深度應大于判別深度。

    5.7.10凡判別為可液化的土層,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的規(guī)定確定其液化指數(shù)和液化等級。

    勘察報告除應闡明可液化的土層、各孔的液化指數(shù)外,尚應根據(jù)各孔的液化指數(shù)綜合確定場地液化等級。

    7.2.2地下水位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遇地下水時應量測水位;

    2穩(wěn)定水位應在初見水位后經一定的穩(wěn)定時間后量測;  

    3 對多層含水層的水位量測,應采取止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開。

    14.3.3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jù)任務要求、勘察階段、工程特點和地質條件等具體情況編寫。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l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jù)的技術標準;

    2擬建工程概況;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質構造、巖土性質及其均勻性:

    5各項巖土性質指標、巖土的強度參數(shù)、變形參數(shù)、地基承載力的建議值;

    6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水位及其變化;

    7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8可能影響工程穩(wěn)定的不良地質作用的描述和對工程危害程度的評價;

    9場地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的評價。

    (二)《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JGJ72-2004)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采用多種手段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基穩(wěn)定性作出結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巖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工程資料和參數(shù)。

    8.1.2對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質作用地段,不得選作高層建筑建設場地。對于有不良地質作用存在,但經技術經濟論證可以治理的高層建筑場地。應提出防治方案建議,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天然地基分析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場地、地基穩(wěn)定性和處理措施的建議;

      2地基均勻性;

      3確定和提供各巖土層尤其是地基持力層承載力特征值的”

    建議值和使用條件;

      4預測高層和高低層建筑地基的變形特征;

      5對地基基礎方案提出建議;

      6抗震設防區(qū)應對場地地段劃分、場地類別、覆蓋層厚度、地震穩(wěn)定性等作出評價:

      7對地下室防水和抗浮進行評價;

      8基坑工程評價。

    8.3.2樁基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推薦經濟合理的樁端持力層;

    2對可能采用的樁型、規(guī)格及相應的樁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議;

    3提供所建議樁型的側阻力、端阻力和樁基設計、施工所需的其他巖土參數(shù);

    4對沉(成)樁可能性、樁基施工對環(huán)境影響的評價和對策以及其他設計、施工應注意事項提出建議。

    10.2.2詳細勘察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為高層建筑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基坑工程、基礎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確定等提供巖土工程資料。并應作出相應的分析和評價。

    (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02》

    10.1.1基槽(坑)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蹤z驗可有觸探或其他方法,當發(fā)現(xiàn)與勘察報告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結合地質條件提出處理意見。

    10.1.6人工挖孔樁終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單柱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應視巖層檢驗樁底以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又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

    10.1.8施工完成后的應進行豎向承載力檢驗。

    (四)《膨脹土地區(qū)建筑技術規(guī)范》GBJ112-87

    2.3.1進行膨脹土場地的評價,應查明建筑場地內膨脹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條件,根據(jù)工程地質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脹率等指標綜合評價。必要時,尚應進行土的礦物成分鑒定及其他試驗。

    (五)《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50025-2004

    4.1.1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應查明下列內容,并應結合建筑物的要求,對場地、地基做出評價及地基處理措施的建議。

    1黃土地層的時代、成因;

    2濕陷性黃土層的厚度;

    3濕陷系數(shù)隨深度的變化;

    4濕陷類型和濕陷等級的平面分布;

    5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他工程地質條件。

    4.1.7采取不擾動土樣,不須保持其天然的濕度、密度和結構,并應符合Ⅰ級土樣質量的要求。

    (六)《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guī)范》GB50330-2002

    4.1.1一級邊坡工程應進行專門的巖土工程勘察;二、三級邊坡工程可與主體建筑勘察一并進行,但應滿足邊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和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宜分階段勘察;地質環(huán)境復雜的一級邊坡尚應進行施工勘察。

    4.1.3邊坡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在查明邊坡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確定邊坡類別和可能的破壞形式;

    2提供邊坡驗算穩(wěn)定性、變形和設計所需的計算參數(shù)值;

    3評價邊坡的穩(wěn)定性,并提出潛在的不穩(wěn)定邊坡的整治措施和監(jiān)測方案建議;

    4對需進行抗震設防的邊坡應根據(jù)地震區(qū)劃提供設防烈度或地震動參數(shù);

    5提出邊坡整治設計、施工注意事項的建議;

    6對所勘察的邊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潛在滑坡)等不良地質作用,以及開挖或構筑的適宜性做出結論;

    7對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邊坡工程,尚應提出沿邊坡開挖的地質縱、橫剖面圖。


    附件2:勘察綱要的編寫內容

    勘察綱要的編寫,應內容齊全,重點突出,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其格式可根據(jù)工程的重要性和場地的復雜程度自行確定。

        1、工程概況

         ①勘察任務與目的;

         ②勘察階段;

    ③工程的主要設計要素及特殊要求 

       建筑物的性質、規(guī)模、結構特點、層數(shù)(地上及地下)、高度,擬采用的基礎類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載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筑抗震設防烈度。

    2、場地自然條件

    ①場地位置、地形地貌、地下水概況;

    ②大型工程尚需搜集區(qū)域地質、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

    ③建筑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

    ④場地及鄰近的工程地質研究程度、有無特殊土等;

    ⑤已有建筑經驗及場地周圍的建(構)筑物使用情況。

    3、勘察方案及工作量

    ①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②勘探點的布設原則和依據(jù);

    ③勘探孔(點)間距、深度的確定,技術孔所占總孔數(shù)的比例;

    ④取樣與原位測試點間距、數(shù)量的確定;

    ⑤室內試驗項目的要求及數(shù)量。

    4、勘察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

         ①施工工序安排;

         ②選用的設備、儀器;

         ③各工序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④質量保證措施及工期安排;

         ⑤安全保障措施。

    5、擬提交的技術資料

        技術文件的名稱、編制深度要求。


    附件3: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編制內容

    (1)工程概況

    ①勘察工程項目名稱;

    ②勘察的目的及要求;

        ③勘察執(zhí)行的規(guī)范、技術標準、文件;

        ④工程的主要設計要素及特殊要求;

        ⑤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⑥完成的勘探工作量。 

       (2)場地自然條件

       ①場地位置、地形、地貌;

    ②地下水埋藏條件及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判定;

    ③地質構造和不良地質作用描述;

    ④大型工程尚需要敘述區(qū)域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氣象等資料。

    (3)巖土層的分布及巖性描述

      ①地層的劃分;

      ②巖性的描述。  

    (4)巖土參數(shù)的分析與選用

      ①統(tǒng)計計算方法及標準;

      ②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的樣本數(shù)量、范圍值、平均值、變異系數(shù);

      ③主要的巖土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標準值。

    (5)地基承載力及變形參數(shù)

      ①確定依據(jù)、方法;

    ②滿足變形驗算壓力段的變形計算參數(shù)。

    (6)特殊土

      ①黃土:濕陷性土、濕陷系數(shù)、地基濕陷等級,對新近黃土應經過判定確定;

      ②膨脹土:自由膨脹率、膨脹率、收縮系數(shù)、膨脹力、地基脹縮等級;

      ③液化土:液化判定、液化指數(shù)計算、確定地基液化等級;

      ④軟土:承載力、抗剪強度、固結系數(shù)、滲透系數(shù)等;

      ⑤鹽漬土、凍土等其它特殊土均應符合相應的規(guī)范規(guī)定要求。

    (7)場地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評價

    ①場地的地震效應評價;

      ?、诓涣嫉刭|作用及對場地穩(wěn)定性的影響;

       ③地質構造對場地穩(wěn)定性的影響。

      (8)地基基礎方案分析

        ①天然地基

       地基強度驗算及變形特征分析,存在軟弱下臥層的應進行下臥層驗算;

        ②樁基

       樁的選型、成樁或沉樁的可能性、樁基設計參數(shù)、單樁承載力估算;

        ③地基處理

       地基處理方法、適用條件、設計計算參數(shù)、強度和變形計算等。

     (9)基坑開挖與支護

      支護方案建議、相關巖土參數(shù)等。

     (10)降水

      降水方法建議、相關參數(shù)、降水對周圍環(huán)境和建(構)筑物的影響等。

    (11)結論與建議。

    (12)附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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